一站式财税管理服务

量身打造财务战略,贴心陪伴企业成长

行业资讯

选择分类

双赢财务|股权转让已超10年,涉及个税的是否需要补缴?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次数: 来源: 本站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原始股东为:张某持股30%,李某持股20%,王某持股50%,2008年末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有100万。2009年初张某将持有的3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王某,张某、王某未申报,亦未扣缴个税。2019年8月,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张某缴纳个税。请问:股权转让已过十年,个税还要补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于2009年初将个人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王某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但不属于偷税。该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超过法定税款追征期,税务局不应再予追征。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财务新政|财务实战|财务培训|税法|税务案例|财务考试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