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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双答疑▏孩子为外国户籍能否扣除子女教育费?

发布时间:2019-07-03 点击次数: 来源: 每日税讯精选

每日税讯会员问:单位员工生的二胎美国籍,现已四周岁,他能否扣除二胎的子女教育费用?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二胎为美国籍,其仍是子女的生父母,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费用。由于该员工及其配偶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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