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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旅行社提供的税收编码为“旅游服务”的电子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9-09-02 点击次数: 来源: 每日税讯精选

每日税讯会员问:通过旅行社或网上平台订购的旅客运输客票,取得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厦门税务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的这些问题,你能答对吗?》

  通过旅行社或网上平台订购的旅客运输客票,取得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运输服务”,且税率栏是9%或3%,则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则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运输服务”,且税率栏是9%或3%,则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则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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