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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能否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次数: 来源: 本站

问:我公司今年对自有房产进行了装修,装修时对中央空调等进行了更换,房产原值中的中央空调等可不可以扣除原先初次装修的价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在房屋装修过程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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