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注册地址是在深圳市,该法人合伙人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在江西景德镇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当地税务局认为合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就地预缴所得税,请问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来自合伙企业的应税所得是否要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法中的分公司,不构成法人合伙人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不适用跨省汇总纳税机构就地预缴的相关政策规定。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应分的所得不是单独缴纳所得税,而是与法人合伙人自身的所得汇总在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仍以其自身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而不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